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设施工程管理处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设施处2018年道路交通隔离护栏项目 (项目编号:TGPC-2018-A-0092)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设施工程管理处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设施处2018年道路交通隔离护栏项目 (项目编号:TGPC-2018-A-0092)公开招标公告
受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设施工程管理处 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将以 公开招标 方式,对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设施处2018年道路交通隔离护栏项目 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设施处2018年道路交通隔离护栏项目
2.项目编号:TGPC-2018-A-0092
二、项目内容
1.项目内容:第1包:1.2×3m中心隔离护栏5300片、0.7×3m机非护栏1600片、1.2×2m人车隔离护栏500片;第2包:1.2×3m中心隔离护栏4700片、0.7×3m机非护栏1536片、1.2×2m人车隔离护栏500片;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包号 |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 预算(万元) | 最高限额(万元) | 采购目录 | 简要技术要求 |
第1包 | 否 | 499.0705 | 499.0705 | 交通管理设备 | 详见附件 |
第2包 | 是 | 450.9295 | 450.921052 | 交通管理设备 | 详见附件 |
三、项目预算
950.0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
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促进残疾人就业
促进残疾人就业明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供应商资质要求
1. 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提供证书扫描件;2. 投标人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扫描件;3.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 2016年或2017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B. 2017年度或2018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3)2017年或2018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4)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8-02-14 到 2018-03-01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CA数字证书(USBKey)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www.tjgpc.gov.cn)-“网上招投标”-“供应商登录”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售价(元):
七、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18-03-07 09:00
2.开标时间: 2018-03-07 09:00
3.开标地点: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杨光
2.联系方式:022-24538301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设施工程管理处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18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程韫琳:022-28332619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24538301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设施工程管理处、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采购项目需求
详见附件
十三、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十四、其他事项
采购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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